close
4、2018年7月5日,根據舉報提供的線索,國傢藥監局會同吉林省局對長春長生公司進行飛行檢查。

所有疫苗,必須在鑒定結果公佈,且結果為合格後,才允許進入流通市場。

值得註意的是,在2016年4月14日,國務院網站發佈《山東濟南非法經營疫苗系列案件部門聯合調查組通報調查進展情況》,李克強總理在4月1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瞭山東濟南非法經營疫苗系列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匯報,並強調 疫苗質量安全是不可觸碰的紅線 。根據該通報,截至2016年4月11日,共立刑事案件192起,刑事拘留202人,已批準逮捕22人;已查實涉案藥品經營企業45傢;初步核實涉案疫苗流入接種單位59傢。根據已查明情況,依法依紀對國傢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傢衛生計生委和山東等17個省(區、市)相關責任人予以問責,有關方面先行對357名公職人員等予以撤職、降級等處分。

5、處罰的嚴厲性:有效的處罰,是事後補救的重要途徑。鑒於疫苗是涉及國計民生的大事,對於任何疫苗的造假和不合格,均要采取最嚴厲的處罰措施。

關於加強對疫苗監管和問題疫苗懲治的建議

從時間看,本次百白破疫苗事件僅僅發生在山東濟南非法經營疫苗案件後一年,說明疫苗生產企業並沒有吸收之前的教訓,仍然鋌而走險,從事違法行為。該事件從側面反映,山東濟南非法經營疫苗案件的處罰力度仍然太低,對其他疫苗生產企業的震懾力不夠。

貨車行車紀錄器推薦 8、2018年7月20日,上市公司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佈《關於子公司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確認在2018年7月18日,長生4G即時影像行車紀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 )全資子公司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 長春長生 )收到《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公佈瞭處罰結果。該公告公佈後,輿論開始大規模爆發,引發全國的討論。

對於事先巡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由行政主管機關及時按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理,為防止瀆職和懶政行為,應當規定處理期限不得超過特定期間,如需延長,必須由一定級別的機構書面同意。

4、檢測的公開性與透明性:信息的公開透明,是事先從源頭上發現問題的最後一道防線。為此,應當堅持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所的公開鑒定,對所有批次的國產疫苗,在生產後,上市前,必須進行100%的檢測,並將結果實時通過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所的平臺進行公開,且任何個人和機構,不得影響公開信息的發佈,更不得刪除已經發佈的信息,否則追究其刑事責任。保證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所的獨立性,以減少行政機關和利益團體的幹預。

7、2018年7月18日,就在狂犬病疫苗輿情爆發後第三天,吉林省食藥監局對長春長生發佈瞭關於百白破疫苗違規的處罰決定書。關於涉案藥品數量,處罰決定書顯示 經查明,這批藥品生產數量共253338支,由吉林省藥品檢驗所抽樣552支,銷售到山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252600支,現庫存186支。 最後,吉林食藥監對長春長生進行沒收庫存、藥品貨值金額三倍罰款等處罰,罰沒款總計344萬餘元。

梳理有關疫苗事件及案情的來龍去脈,大致如下:

9、2018年7月22日,李克強總理就疫苗事件再次作出批示:此次疫苗事件突破人的道德底線,必須給全國人民一個明明白白的交代。

5、2018年7月15日下午,國傢藥監局發佈《關於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違法違規生產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查明該企業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註意,該疫苗為狂犬疫苗,非前述立案調查的百日破疫苗)的生產記錄和產品檢驗記錄造假。上述行為嚴重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有關規定,國傢藥監局已責令企業停止生產,收回藥品GMP證書,召回尚未使用的狂犬病疫苗。疫苗事件輿論自此開始發酵。

2、不定期的檢查制度:為督促國內生產企業遵守相關標準,國傢主管部門應當成立巡查小組,采取不定期,不公開,不提前通知的方式,進行巡查,並且巡查時,不通過地方主管部門,獨立進行巡查,發現問題後,及時上報。

從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佈的財務數據看,該企業的毛利率為91.59%,凈利率為45.53%,凈利潤1.57億元,負債率僅為13.89%,該企業財務狀況健康,利潤率超過茅臺公司,說明國傢對於疫苗的采購,並沒有采取極度壓價措施,而是給企業充分的利潤空間。

從百日破疫苗事件處理過程看,最大的疑問在於,為何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2017年10月27日已經立案調查,卻一直拖延到2018年7月18日,在狂犬病疫苗輿情爆發3天後,才出具《處罰決定書》,而且該處罰決定書不痛不癢,僅僅罰款300多萬,為該企業2天的利潤;並且,在2017年10月,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所確定涉案百日破疫苗為 劣藥 的情況下,至今未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涉案企業在如此高額利潤的情況下,仍然生產劣藥,且用藥對象為兒童,屬於極度的主觀惡意,應當依法予以嚴懲。同時,國傢實施免費疫苗註射,是利國利民的好事,不能因為本次疫苗出現問題,就動搖免費疫苗註射的根基。為此,根據該案件的特征,結合工作實踐,提出如下建議:

1、生產標準的嚴格性:對於疫苗生產企業,制定最嚴格的生產標6鏡頭行車記錄器準,無論國內企業和國外企業,必須嚴格遵守我國制定的相關標準,否則取消生產資格或進口許可。

3、2017年11月3日,原國傢食藥監官網發佈瞭一則處置公告通報此事。涉事藥企除瞭長春長生公司外,還有另外一傢 武漢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責任公司 。兩傢問題疫苗共計65萬餘支,分別流向山東、武漢、重慶、河北等地的疾病防控中心。

3、建立全國性的獨立舉報熱線:鑒於疫苗事件一旦爆發,波及面極廣,跨越多個省市,因此,建議建立全國統一的舉報熱線。為防止地方利益團體的幹預,在收到舉報線索後,將線索移送巡查小組進行調查,而不是簡單地轉告地方主管部門。

6、2018年7月16日,李克強已就疫苗事件作出批示,要求徹查。(註:當時尚未爆出百日破輿情,僅就狂犬疫苗進行討論)

對於進口疫苗,同樣要在進口後,上市前,由該機構進行嚴格鑒定,並按照前述流程予以處理。

近日,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 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 事件引爆瞭國內的輿論關註。由於疫苗使用對象為兒童,疫苗的問題,使得輿論情緒高漲,引發瞭全國性的大討論。

1、2017年10月,在一次國傢藥品專項抽檢中,原食藥監總局發現,長春長生公司生產的 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 (批號201605014-01),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所(簡稱,中藥檢)檢驗, 效價測定 項不符合規定。依據《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這款疫苗 應按劣藥論處 。

2、2017年10月27日,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案予以立案調查。

對於事後發現的問題,我國《刑法》第140條、141條和142條對於生產假冒偽劣產品、假藥和劣藥已經進行瞭明確的規定。本案的百白破疫苗事件,完全符合該法律的定義,吉林省主管機關卻從2017年10月立案至今,未能予以移送司法機關,說明存在嚴重的瀆職和利益團體的幹預。為此,應當對於涉案企業立即進行刑事立案,並對負責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同時,監察系統應當對於行政機關人員可能存在的瀆職犯罪和受賄犯罪,進行立案調查,從源頭上杜絕今後可能繼續發生的瀆職行為。

6、事後問題的專門管轄:為避免地方上對案件調查存在的幹預,一旦出現事後爆發的案件,應當由國務院成立專門的調查組,或者指定受害地區的司法機關予以查辦,杜絕辦案過程中存在的利益團體幹預。

7、民事賠償的便利性和持續性:有效的救濟制度,是事後補救的最好方式,也是建立百姓對疫苗信心的重要方式。國傢應當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就疫苗問題引發的社會問題進行專項規定。建議對於疫苗引起的人身傷害,應當由涉案生產企業負責予以賠償,並實施長期賠償制或者終身賠償制,對企業進行震懾作用。一旦違法,終身賠償!鑒於此類案件涉案地區廣,涉案人員多,單個人員的賠償金額不高等特征,可以實施受害人就近提起訴訟和涉案企業所在地法院統一資產分配和統一賠償原則,降低受害傢庭的訴訟成本。

本文觀點供交流參考
arrow
arrow

    tadadatesat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